近日,安宁区检察院对一名已逮捕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外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是安宁区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实施后,首次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未检部门自行依职权启动对外省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本案的审查逮捕阶段,由于张某某系电信诈骗犯罪的下游取款人员,且该犯罪团伙成员尚未全部落网,该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未全部查清,安宁区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未检办案组通过对全案的综合分析,及时开展对张某某的社会调查、亲情会见、教育谈话等工作,同时对其法定代理人进行亲职教育,并多次联系被害人积极促成赔偿和解。通过多次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谅解协议。结合张某某犯罪原因、身心发育特点、赔偿谅解情形、家庭监护条件等因素,未检部门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无继续羁押必要,在听取了公安机关意见、被害人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后,决定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认为张某某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强,案发后其父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及其父母常年在福州市闽侯县工作生活,两地相距较远的实际问题,为保障帮教效果,该院与闽侯县检察院取得联系,积极争取该院的支持,经多次电话沟通,介绍案件情况、协作方式、委托院与协作院的责任划分等,闽侯县检察院同意由其代为开展异地考察工作,为对张某某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创造条件。在征询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后,该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设置了10个月的考验期。在该院南风未检工作室,检察官向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及在考验期内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法定代理人制订了有效的监管方案,由其作出监管承诺,保证张某某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
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和保护,注重矛盾化解,抓住每一个帮教环节,教育其认罪服法,促使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仅力求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更努力用爱心和诚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托起一个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