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切实保障以公开促公正,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有效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甘肃省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决定在兰州市安宁区范围内公开选聘30名听证员,现将选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人选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志愿者、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取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满二十三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1.具有良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强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因违法受过治安处罚的,或者曾因违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被单位辞退的;
5.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6.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7.有较严重的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
8.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适合担任听证员的。
三、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员依法享有履职保障权利,依法承担应尽义务。听证员就听证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依法独立发表听证意见,客观公正履行听证职责,遵守保密诚信规定,遵守会场纪律。
四、履职保障
为协助检察机关办案,听证员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予以保障。
五、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五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
六、选聘方式
1.主动邀请。对兰州市司法局已选任的安宁区范围内的人民监督员,由本院予以邀请和选聘。
2.单位推荐。人大、政协、基层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及科教文卫、食药环保、国土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3.个人自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采取个人报名方式向本院自荐。
七、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1日)
在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安宁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第一届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公告期限3天。
2.报名(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7日)
报名地点设在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
报名时需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原件(现场审查后即返还),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填写完整的《听证员选任报名表》(详见附件)1份。
注:在填写《听证员选任报名表》时,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社区公章。
3.初审和考察(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2日)
本院按照选聘要求初步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对通过初审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取消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人员的候选资格。考察结束后,按照分配名额1:1.2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的1.2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
4.确定和公示(2021年12月23日至2021年12月29日)
本院党组会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后,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确定后将在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安宁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取消不符合听证员选聘条件人员的职资格。
八、正式任命
本院根据公示情况,作出第一届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在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安宁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选任为听证员的,由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证书。
九、报名点和联系方式
地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建宁西路470号)。
联系人:刘芳霞 18194249749
张力元 18693266991
报名表请扫描小程序二维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