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评议,我们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社会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拟不批准逮捕意见。”“谢谢检察官,谢谢三名听证员,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认罪认罚,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谢谢你们给我这样一个机会。”在兰州市某看守所讯问室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红着眼眶、声音微微颤抖地说道。在他的对面,是为参加这场特别的听证会而来的三名听证员和本案的承办检察官。
这是一场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在看守所组织召开的检察听证会,因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处在被羁押状态,为了保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将此次听证会场设在看守所讯问室内。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向三名听证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案件的证据情况,重点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社会危险性等情况进行了举证分析,阐述了对其拟作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本案中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会导致发生社会危险,同时,考虑到其年仅19岁,社会经验不足,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清醒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造成的法律后果,此次对其改变羁押强制措施也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及挽救。
本次听证会,是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实践,是解决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难以参加听证的一次成功尝试。此次听证活动不仅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检察机关接受公众监督、增强办案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既体现了法律威严,也彰显了检察温度。今后工作中,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落实《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检察为民、提升检察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