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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立案监督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获判

时间:2023-06-2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我院立案监督后提起公诉的一起虚假诉讼案获一审判决。

2014,王某与李某签订100万元书面借款合同,并于当年向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80万元。后李某为履行该合同还款义务向王某指定账户转款92万元。2016年,王某以李某未偿还其 100万元为由,捏造事实将李某起诉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100万元及其他5万元现金借款及利息。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8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就本案重新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内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388250元。李某不服上述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0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24106元,并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该判决,向兰州市安宁区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随后,李某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我院在受理该案后,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初步认定具有虚假诉讼嫌疑。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调阅卷宗材料、查询银行流水、调取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并实地走访涉案房屋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再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证实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在5年间多次开庭审理该案,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事实。在法律关系明晰、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固定的情况下,我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迅速对王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此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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