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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两级检察机关联动,成功监督一名未收监执行罪犯收监

时间:2023-07-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一名因哺乳期届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予以收监却未收监的王某某被成功监督收监执行余刑。这是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同依法监督收监执行工作取得的一大重要进展。

今年3月,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在对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一名因哺乳期届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予以收监的社矫终结人员王某某仍处于监外执行状态。

刑事执行检察官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依法开展调查。经调查得知,202012月,罪犯王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在交付执行时,因王某某怀孕,原判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王某某于20219月生育一子,待一年哺乳期届满,安宁区司法局将社矫终结情况报告有关机关。20229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对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但因当时正值疫情期间,执行地看守所、监狱均以防疫为由拒绝接收,公安机关收监执行未果。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检察官首先要求公安机关查询王某某在应收监未收监期间是否存在重新犯罪或再次怀孕的情形。其次,对公安机关应收监未收监的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最后,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对王某某执行收监。

在跟进监督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再次交付执行时,执行地看守所以《中华民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为由拒绝接收。监狱以只接收看守所转送罪犯,不接收办案单位送监罪犯为由拒绝接收。公安机关多次协调未果。

在多次跟踪、协调无果后,我院刑事执行部门及时请示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协同监狱所在地检察机关就王某某收监执行问题多次进行案情汇报,协调方案,最终明确了王某某收监相关程序、手续问题。在多方努力下,成功将余刑还有五年三个月零三十日未执行的王某某予以收监。守好了刑事执行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有力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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