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第二检察部民事检察干警对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旁听观摩。
该起案件是我院依职权监督的一起由同级法院审理的某建设公司与赵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办案过程中,我院全面审查该案卷宗,主动调查核实案情,多人多次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查明了该案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及签收各类法律文书的并非被告本人,而系其兄持被告身份证冒名委托、签收。另,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已履行了支付首付和办理剩余贷款的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存在错误。综上,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严格审查后,采纳了我院的提抗意见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提级审理。
庭审现场,审判长严格按照庭审规范程序,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出庭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代表检察机关宣读了抗诉意见,并对检察机关调取的关键证据作出释明。主审法官完整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有序引导庭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最终,在法庭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近年来,我院以“做强民事检察”为目标,以精准监督理念为工作指引,着力在提升办案质效上下功夫、求突破。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推动“三抓三促”行动落实落细,努力提升“铸忠诚警魂”活动及主动创稳行动效能,运用多元化检察监督方式,加大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监督类案件的办案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权子衡、许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