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就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因经营需要申请跨县活动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2022年10月,赵某因家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与被害人争执的过程中将对方殴打致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安宁区人民法院以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安置在户籍所在地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赵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在家照顾老人和两个孩子,赵某的收入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案发后,赵某被原单位辞退,为谋生计,在新区盘了一间美食档口,需频繁往返安宁、新区两地。为此,赵某向安宁区司法局提交因经营原因需要经常跨县活动的申请。安宁区司法局收到赵某申请后,商请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随即开展调查核实。
检察官到司法局翻阅赵某的社矫档案,对赵某近一年的报到、集中学习、集中劳动、请销假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与赵某开展面对面谈话,了解其涉罪的具体原因,思想改造情况以及家庭生活等方面实际困难。同时,结合赵某的外出申请书、外出理由和期限以及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负责社矫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赵某在社矫期间的表现。经了解,赵某在社矫期间表现良好,按时报到,积极参加学习、劳动,赵某的妻子没有工作,在家照顾老人和两个孩子,两个孩子都正在上学,开销较大,赵某靠打零工赚取的生活费已远远负担不起家庭开支,于是靠朋友介绍在新区盘下一个美食档口以增加家庭收入。如果赵某无法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其档口就无法正常经营。
“走,我们去实地看看。”
为减少调查活动对赵某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检察官与司法局干警不着警服、不开警车前往赵某在新区的美食档口进行实地调查,实地查看了赵某的经营情况,并嘱咐其汲取教训,不可再冲动行事,在进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时要遵守相关规定,鼓励其安心工作、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但司法实践中,由于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带来的风险较大,社矫人员不易监管从而出现脱管或再犯罪情况。谨慎起见,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就赵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起商讨能否批准赵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介绍了具体调查情况,向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详细说明赵某日常表现和现实困难,以及跨市县活动的必要性。“通过听取检察官和社矫负责人的情况介绍,我认为应该同意他的申请,他在社矫期间表现良好,脱漏管和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要以人为本,不能因为可能存在的隐患就断了他的家庭生计。”“根据检察官的调查核实情况,我认为应该同意他经常跨市县活动的申请,社矫机构可以升级监管手段,实行日常管理电子化、日常监管动态化。”与会的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就听证议题发表看法、提出意见建议。
“出事后我一直都很后悔,在社矫期间,更是深刻感受到一时冲动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并反省自身错误。通过这次检察听证会,我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有担当、敢作为。这对你们而言或许是一件小事,但对于我来讲,关系到一家人的生计。你们放心,我一定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绝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同时,我也会尽我所能,回报社会。”赵某在发言时真诚悔过。
最终,各方一致认为,对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有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批准其申请,也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检察官强调,安宁区司法局在批准期内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掌握社矫对象的活动范围,确保赵某外出活动期间加强对其教育管理措施,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也将跟进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正确处理依法监管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关系,引导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促使其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顺利融入社会,不仅是推进社区矫正“三个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检护民生”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将赴区内各司法所进行全面摸排,收集因正常工作和生活有跨区域流动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情况,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助推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安全稳定。(第三检察部 齐阳 黄锦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