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32500元的微信转账,为什么韩某刚收到钱就转给你?”面对检察官的追问,自称仅是“中间介绍人”的浮某言辞闪烁。然而,在这起看似寻常的诈骗案背后,真正的主谋却隐藏在层层伪装之下。安宁区检察院依托一笔异常转账记录循线挖掘,最终揭开“中间人”面具,将幕后策划者浮某依法追诉。
案件回溯:诈骗合谋与追诉瓶颈
2022年6月,强某某受公司委托租赁商铺,浮某得知后与韩某共谋,由韩某冒充“二房东”与强某某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其定金35000元。得手后,韩某仅留2500元,其余32500元通过微信转给浮某。案发后,韩某无房可交亦无财可退,浮某则因他案在押无力退赃,二人均无履行能力,被害人损失未能挽回。2025年1月,公安机关以韩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阅卷中发现:韩某作为合同签订人,仅分得少量赃款,绝大部分钱款流向浮某。这一反常分赃模式引起检察官警觉,初步判断浮某可能系幕后主使。浮某到案后坚称自己仅为“介绍人”,未参与签约,所收款系韩某归还欠款。由于浮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亦无直接与被害人接触的证据,案件陷入证据不足的困境。
证据突破:双向核查锁定组织作用
为破解取证瓶颈,承办检察官确立了“电子数据+痕迹物证”双向核查思路。一方面,系统性梳理涉案人员间微信通讯记录与资金流向,固定了浮某多次向韩某传授诈骗话术、指导其应对被害人的教唆证据;另一方面,聚焦关键书证《租赁合同》开展技术性审查,通过笔迹比对发现合同签署笔迹与韩某样本笔迹存在显著差异,进而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指纹同一性鉴定。鉴定意见证实,合同落款处指纹与浮某右手食指指纹特征吻合,形成关键物证突破。在客观证据面前,韩某亦承认该合同由浮某提供,书证来源得以印证,证据锁链初步闭合。至此,书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浮某不仅参与诈骗,更在案件中处于组织、指挥地位。
定罪量刑:主犯认罪认罚获刑
面对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浮某心理防线瓦解,如实供述其策划骗局、指使韩某冒充房东、主导赃款分配的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浮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安宁区检察院依法对浮某追加起诉。安宁区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浮某、韩某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案后启示:穿透式监督与公众防诈指南
本案的办理,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穿透式审查的监督效能。面对“实行者到案、主谋者潜隐”的侦查困局,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补充侦查与自行侦查职权,通过精细化审查和科学化取证,构建严密证据体系,成功追诉幕后主犯,彰显了在打击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专业性与主动性。
基于此案,检察官向社会公众发出防范提示:在进行房屋租赁等涉及大额资金的交易时,应当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务必核实交易对方身份及产权权属;审慎对待“二房东”转租行为,建议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核实租赁关系真实性及转租权限;注意完整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一旦遭遇诈骗,应及时报案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的成功办结,生动诠释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适用法律、扎实构建证据、有效开展监督,不仅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办案效果,维护了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更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认同与信赖,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的责任与担当。
第一检察部 杨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