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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警惕“跑腿兼职”背后的违法犯罪风险

时间:2026-08-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年来,一些网络兼职广告以“工作简单、报酬丰厚”为噱头,招募人员从事异地取现、转账存款、隐蔽交接现金等“跑腿”业务。这类看似轻松的“好差事”,实际可能暗藏涉电信网络犯罪资金转移链条,参与者极易触碰刑事法律底线。近日,安宁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现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审慎辨别网络兼职信息,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情回顾

2024年底,蒋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一则“上门取现跑腿”兼职广告,对方声称业务为“兑换美元”,无法律风险,单次报酬200元并可长期接单。蒋某某受高薪吸引,按上线“诚信商行”指示,前往兰州市安宁区从被害人处取走10.8万元。随后,其将大部分现金存入本人名下银行卡,少部分随身携带,乘飞机返回居住地,再通过ATM机分多笔取出,并按上线要求在隐蔽巷道内完成现金交接,获利200元及少量餐补。期间,蒋某某察觉业务内容与“兑换美元”明显不符。此后,上线再次安排其赴兰州操作,并收缴其原有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配发新手机用于单线联络。蒋某某第二次准备取现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蒋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蒋某某明知所取现金系犯罪所得,仍帮助上线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开庭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法律解读: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晓资金来源于哪一类犯罪,而是根据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其应当知道资金系犯罪所得。以下情形可作为综合判断行为人“应当知道”的客观依据:

1.业务模式不符合正常市场交易逻辑;

2.报酬标准显著高于同类劳务的正常水平;

3.上线要求异地操作、隐蔽交接、刻意规避监控;

4.要求更换通讯设备、收缴个人证件,采取单线秘密联络。

本案中,所谓“兑换美元”业务未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而是跨地区上门取现、分散存取、巷道隐蔽交接,并更换通讯工具、管控证件,完全符合上述异常特征。蒋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已产生怀疑,仍继续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三、检察官提醒

(一)对“低门槛高报酬”的网络兼职保持高度警惕。网上发布的“跑腿取现”“代收资金”“帮忙换汇”等兼职,往往许诺无需技术、无需体力即可获得高额回报,实则多为“跑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正规劳务不会要求跨地域秘密取现,更不会收缴个人身份证件、通讯设备。遇到此类信息,请坚决拒绝,切勿因小失大。

(二)切忌心存侥幸。实践中,部分行为人辩称不了解资金来源,以为仅是普通副业。但法律上的“明知”不要求精准知晓资金的具体犯罪来源,当工作流程诡异、收益明显不合理、要求秘密行事时,就应当意识到其中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心存怀疑仍继续参与,将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守住法律底线。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不出租、出借、出售,不随意帮他人取现转账。面对“来钱快”的兼职邀约,多问几个“为什么”,必要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公安机关咨询。如已参与类似活动,应及时停止并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四)发现线索及时举报。若在网络平台看到类似跑分兼职广告,或遇他人邀约参与转账取现,不仅自身要拒绝,还可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共同压缩此类违法犯罪空间。

任何看似轻松的“赚钱捷径”,都可能通往违法犯罪的歧途。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增强法治观念,远离“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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