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二、信访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
三、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证告陷害、诽谤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四、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五、信访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点反映诉求,应当接受接待人员的劝解,不得缠访闹访、妨碍执行公务,做到依法有序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