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检察院深入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十种监督方式”, 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纳入监督范畴,找准工作切入点,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2021年邀请人民监督员24人次开展案件及检察业务工作监督共16件。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及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十条意见》的精神,制定安宁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工作规定》《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流程》《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类型全覆盖工作安排》,督促办案部门、办案人员及时提请符合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将《规定》要求纳入各部门工作目标,做到监督工作有目标、有任务、有举措。
二是积极主动人民监督员监督。安宁区院认真贯彻落实《规定》,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公开宣告、司法规范化检查等活动,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渠道。2021年,对3起不起诉案件、1起审查逮捕案件、2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对1起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查落实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监督1次,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监督1件,案件质量评查监督1次,监督检察工作情况通报1件,司法规范化检查1件,监督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3件(刑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各1件),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1件(控申部门)。
三是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人民监督员开展培训,案管部门负责人详细介绍和解读《规定》具体内容。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表决意见,案件办结后将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人民监督员。为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供良好办公环境和经费保障,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活动的权威性、严肃性、规范性,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第三只眼”作用,提升检察工作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