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军系列案民事检察监督办案纪实
四年了,我跟家里人做好了搬出去的准备,从来没想过这个房子居然还能真正属于我……
【一套房产引发争议】
案涉房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网签备案登记权利人为王某军,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为甲银行,房屋初始登记权利人为开发商。王某军购车后未按期偿贷款,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作出执行裁定,依法查封案涉房屋。
张某平以该房屋已出卖并实际交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均被法院驳回。因王某军未按时偿还该房屋贷款,法院依银行诉请,判决王某军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35万余元,开发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发商代偿后,将王某军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王某军退还案涉房屋。
2023年1月,张某平和王某军先后向我院申请检察监督。
张某平 “我通过中介买的房子,按合同约定已经支付了50万,而且已经住了三年多,知道房子被法院查封后我就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认为我明知道房屋有贷款还购买,存在过错,裁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前两天突然有一个人冒出来,说他是王某军,我都懵了,这个人我没见过,卖给我房子的跟我签合同的人不是他。”
王某军 “买房的事情我知道,因为是给父母住的,所以我也同意我哥(指王某荣)借我的名义买,后来又说房子卖了,卖给谁了我不知道。买车的事,我哥跟我提过,但我不知道他贷了款还去做公证的事,我现在被他搞的背了一身债。”
开发商 “2014年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我们审核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因为当时王某军断了房贷月供,我们按照法院判决向银行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并支持了,原审判决是正确的。”
【厘清来龙去脉】
从申请人的叙述中,检察官意识到,以“王某军”为当事人的诉讼及执行案件,很有可能系他人冒名所为。考虑到该案系系列案件,我院成立专门办案组,明确基本的调查思路和方向。首先,以“王某军”为涉案主体,调取法院审判、执行以及公证处涉及的公证卷宗,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其涉及的其他民事案件,全面了解掌握“王某军”涉诉情况。同时通过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实,查明全案基本事实。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合同解除条件、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相关法律规定及指导性案例,形成办案思路。
经依法调查查明,2014年2月,王某荣为规避房产税,以其弟弟王某军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王某荣依约支付首付款17万余元后,向甲银行贷款39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甲银行依约发放贷款。2019年1月始,王某荣因经济拮据断供,甲银行遂将王某军、开发商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军向甲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等共计35万余元,开发商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军未还款,开发商遂向甲银行支付上述款项。
2021年6月,开发商将王某军起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腾房以及支付其向甲银行垫付的各项费用等诉讼请求。2021年11月,王某军收到法院短信通知,知晓了该案的受理情况,遂将信息截图发给王某荣,王某荣称他已委托律师,要求王某军不要干涉。后王某荣冒充王某军,在法院签收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王某荣委托李某龙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李某龙接受委托后,参加了法院庭审活动,王某军本人及王某荣均未参与该案庭审。2022年4月,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军向开发商腾退案涉房屋。
另查明,2017年10月,王某荣再次以王某军名义购置车辆并与乙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冒充“王某军”申请公证,公证处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8年11月,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公证处依乙银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上述公证文书中认定的公证当事人均为“王某军”。2019年1月,乙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查封王某军名下的案涉房产。
此外,2018年11月,张某平与王某军(实际上为王某荣)通过房产中介居间介绍,签订案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89万元。张某平向“王某军”支付50万元,剩余39万元依约定待房产证下发后以住房贷款方式支付。同年12月,“王某军”向张某平交付房屋,张某平及其家人居住至今。2019年6月,张某平在得知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先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并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均被驳回。
在本院调查期间,王某军明确表示对王某荣冒用其名义买卖房屋、车辆的民事行为不认可,亦对王某荣冒名诉讼的行为不追认。
【监督之外促和解】
这么多人对案涉房屋主张权利,究竟该如何破局?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讨论着……
“乙银行和公证处在办理贷款业务和公证业务中,存在明显把关不严、履职不当的问题,导致出现贷款主体及公证主体虚假的情况……”“我认为法院裁定驳回张某平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诉请,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因为从本案事实来看,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四个条件……”“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的约定为依据,认为原审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3年3月,对区法院办理的开发商与王某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以该案中王某荣冒充王某军签收法律文书、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属冒名诉讼的虚假诉讼情形,同时原审法院以逾期付款为由判决解除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3年4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我院提请抗诉意见,对开发商与王某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期间,兰州市、区两级检察院经过多次沟通,案涉房产的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可以和解,并商定初步方案。9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经过各方努力,促使多方达成调解,由张某平代王某军、王某荣偿还开发商垫付费用,开发商在协议生效后与张某平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的提请变更手续,并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至张某平名下,王某军、王某荣二人积极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相关手续。
此外,对公证处办理的乙银行与王某军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公证事项,以公证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属确有错误的情况,向公证处制发检察建议,同时,以执行依据确有错误为由,向区法院提出裁定不予执行的检察建议;对区法院在办理张某平与乙银行、第三人王某军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以上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涉及的执行案件区法院已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公证处亦作出撤销相关公证文书的决定。
【后记】
在张某平与开发商办理网签备案变更手续的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存在法院未解除的查封、无法按照房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证明等情况,兰州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继续跟进协调。9月25日,涉案房屋网签变更手续提交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