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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

时间:2023-11-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人民监督员“零距离”助力检察机关监督履职全过程

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零距离见证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察,既是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的创新举措,更是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一项有益探索,对完善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日,我院对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对象程某某依法监督撤销缓刑。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1227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于202317日交付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至202356日止。我院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例行社区矫正检察过程中发现,程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2336日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依法查获,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9.7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于202332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将该情况向区司法局通报。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程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司法行政机关未按照上述规定对程某某进行任何处理,仍对其继续社矫直至期满并已于202356日对其解除社区矫正。

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我院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活动。首先,向社区矫正机构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其次,依法将该情况通报原裁判法院并建议撤销程某某原判缓刑,将新罪判处刑罚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最后,积极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法治教育活动,用已有的撤销缓刑的案例,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极力维护好高墙外罪犯的改造秩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适应和回归社会。

这一现象或许并非个例。人民监督员在全程监督的过程中与检察官讨论认为与其事后被动监督,不如主动出击,将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纠正相结合,从个案办理转向类案监督。检察官随即要求司法局梳理出辖区内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名单与公安机关电子抓拍数据进行比对,经核查未再查询到其他该类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

监督始于办案,但不止步于办案。在人民监督员的参与下,检察机关不仅纠正了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通过法治教育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相关规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震慑作用。同时,延伸能动司法,推进诉源治理,联通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等信息资源,查摆可能存在的其他类案情形,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从而实现个案到类案再到社会治理的系统性监督。(第三检察部 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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