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正式下发,我院严格贯彻上级院相关精神,制定了《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反向衔接工作办法》,扎实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破解检察机关不起诉后对被不起诉人移送行政处罚缺位的问题。近日,我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对接刑事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进行“一案双查”,办理了首例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覃某某交通肇事案,经审查,鉴于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我院对李某某、覃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我院行政检察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将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覃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优势,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畅通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接,扎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续监督工作,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全面有序开展。(第二检察部 王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