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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人民监督员制度 落实未成年人“双向保护”

时间:2024-0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既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对其进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也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对其教育管束、精准帮教,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法律的力度与温度。我同意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近日,在安宁区检察院召开的不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岳兴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表意见。

代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是辖区某艺术培训学校的学生,20235月的一天,二人在教室因打扫卫生问题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代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面部,致刘某某鼻骨左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花费医药费数千元,前期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代某某母亲常年患病,父亲一人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系因未成年人间的琐事纠纷引发,在依法办案基础上,要注重矛盾实质性化解,落实好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检察官及时联系当事双方及家长,积极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全程监督。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调解疏导,刘某某与代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围绕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有无帮教考察必要等方面进行评议,同意检察官的处理意见。安宁区检察院最终对代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六个月考察期,在考察期内对代某某开展精准帮教,确保其重新回归校园。(第一检察部  赵正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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