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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不刑不罚”行刑反向衔接守护药品安全

时间:2025-07-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5630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A型肉毒毒素制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复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254月,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刑事部门移送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不起诉线索:“20232024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明知‘A型肉毒素制剂’未在我国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许可的情况下,仍以代购形式向其他多人进行销售并牟取非法利益。经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iniboA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未在境内外合法上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经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涉案人员均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确保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行政检察部门迅速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调取证据材料,认真审查违法行为,找准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处罚检察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分析研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行为具有行政处罚必要性,违反了药品管理秩序。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为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202548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李某某、张某某行政处罚。630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李某某、张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起诉决定+检察意见”是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法律责任不落空的有力手段。据悉,今年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入贯彻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对内建立行政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的“1+1”办案模式,在案件移送、证据共享、结果反馈等方面建立双向沟通衔接一体履职工作制度;对外秉持共管共治理念,充分发挥“1+N”聚合效应,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衔接,建立制发检察意见“事前沟通、事中督促、事后监督”的工作模式,健全“检察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跟进”的跟踪链条,实现处罚执行“全闭环”,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确保“不刑”转“行”真正得到落实,扎实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从“接住”向“接好”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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