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3-5人。代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防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长时间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名借机敛财;
四、在接待过程中,接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诉求,及时进行登记(包括来访人姓名及住址、时间、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内容及要求等),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意见,答复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态度诚恳,文明接待。对政策界限明确,法律依据清楚,能够及时解决、答复的,直接答复来访人,并在接待簿上登记清楚处理结果;对于一时无政策依据,或者掌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或咨询有关领导或部门后给予准确答复;对来访人数较多、信访事项关系重大的,接访人员要密切注视出现的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及突发事件,要冷静思考、果断处置,在组织上访人推选上访代表的同时,及时与责任单位取得联系,通报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由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协商接待。问题处理后,由具体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答复上访人,并及时反馈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越级上访人无下级责任单位书面处理意见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信访接待室要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台账,个体访、集体访登记簿要分类登记,统一规范,要由专人负责联系、接访、登记、处置、答复。信访档案要定期归档整理,对缠访、闹访及信访老户要实行专人专档,分类装订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