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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指南

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投诉指南

时间:2020-11-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

二、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

三、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矛盾可能激化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四、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糖下列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展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松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的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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