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的核心枢纽,承载着巨大的社会责任。银行员工利用身份便利诈骗他人钱财,不仅损害银行声誉,更对客户的财产安全、金融市场的稳定乃至社会的信任体系构成严重威胁。今年以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的同时,通过检察开放日、法治讲座、专题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法纪意识、廉洁意识,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助力金融机构安全发展。
近日,由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经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为使警示教育更加直观生动,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庭审为契机,向银行工作人员开展专题警示教育,以身边事警醒身边人,以案释法取得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在银行工作期间,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发动父母及身边亲戚、朋友,以帮助其完成银行贷款考核工作任务的名义,编造银行还本付息的谎言,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34人的信任,操作被害人手机银行贷款累计540余万元。贷款成功后,梁某某将所贷资金全部转入其本人微信、支付宝及关联账户,由其实际控制用于偿还债务、挥霍及日常消费,至案发不能归还,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检察官提醒】
个人在非办公地点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贷款、转账的行为大多涉嫌诈骗犯罪。诈骗犯罪分子的手段高明、骗局精巧,使得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陷入陷阱。本案被害人中,有的是因为相信梁某某精心打造的人设而受骗,有的是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中招,有的是出于情谊行为的好心帮忙,但最后都深受其害,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简单日常的工作、生活平凡又珍贵,每个人都要时刻保持自觉与清醒,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身份信息等重要财产,远离犯罪的危害;银行工作人员也要以案为鉴警醒自己,不生邪念、不起贪念,珍惜美好的工作和生活,防止被一时的贪欲冲昏头脑,一失足成千古恨。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检察部 杨枭)